(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当事人:刘某涛,男,197X年出生,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刘某涛短线交易“迈威生物”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某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月18日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威生物”或“公司”)上市至2022年7月18日期间,你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使用周某证券账户(沪市股东代码为A74XXXX615)累计买入“迈威生物”976,567股,合计成交19,297,719.97元,累计卖出“迈威生物”634,265股,合计成交13,883,564.6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迈威生物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某涛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或者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刘某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