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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富龙投资、谈永清、蒋春)

(来源:江苏证监局)来源:江苏证监局当事人:江苏富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龙投资),住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

(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当事人:江苏富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龙投资),住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

谈永清,男,1972年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蒋春,女,1988年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龙投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及谈永清、蒋春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富龙投资、谈永清、蒋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开立及借用情况

“蒋春”银河证券普通账户于2021年10月21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期间,富龙投资借用“蒋春”银河证券普通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蒋春”银河证券信用账户于2021年10月26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间,富龙投资借用“蒋春”银河证券信用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蒋春”东方证券账户于2022年2月17日开立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间,富龙投资借用“蒋春”东方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蒋春”华泰证券账户于2022年10月28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2022年10月31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富龙投资借用“蒋春”华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谈永清”华泰证券账户于2022年10月13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镇西大街证券营业部,2022年12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富龙投资借用“谈永清”华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二、借用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经统计,涉案期间富龙投资借用上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金额合计371,887,400.5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富龙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定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法情形。谈永清、蒋春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定的出借证券账户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苏富龙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谈永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蒋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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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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